吸毒販毒四川籍男子高唐被判刑 判刑9年罰金25000
發(fā)布:2013/9/13 17:07:47 來源:轉載 瀏覽次 編輯:佚名
長期居住在高唐的無業(yè)人員馬某,因販賣毒品、非法持有毒品,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年,并處罰金25000元,馬某也因此成為高唐法院被判處涉毒案件的第一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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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從高唐法院了解到,馬某今年48歲,四川都江堰市人,自初中畢業(yè)后,先后干過個體運輸,開過賓館。馬某本來有一個幸福的家庭,可自從染上賭博和吸毒的惡習后,一個好端端的家庭便不復存在。2011年,馬某因為賭博和吸毒在烏魯木齊市被行政拘留15天。至此,馬某踏上了不歸路,吸毒、賭博成了家常便飯,長期以來馬某竟靠打麻將賭博維持生計。
2012年12月份,馬某在四川都江堰市老家以每克190元的價格購買冰毒50余克,后將毒品帶至高唐。經高唐法院審理查明,2013年1月28日,在高唐某賓館內,馬某與其結識的王某(女)、楊某共同吸食冰毒,并讓王某、楊某購買冰毒,按每克800元的價格給予王某冰毒18克,因二人沒錢,馬某讓二人賣掉冰毒后再給錢,王某出具14400元的欠條一張。事后,馬某多次催要毒資,王某、楊某先后給予馬某2400元。后經查實,王某、楊某并未將冰毒買出,而是將部分冰毒吸食,其余部分丟棄。
今年4月26日,公安民警在馬某租住處當場查獲白色晶體30余克,經鑒定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,搜出吸管43根、販賣毒品的電子計量器1臺、錫紙1卷等相關吸毒販毒工具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: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,無論數量多少,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,予以刑事處罰。高唐法院經審查后認為,被告人馬某將毒品轉手倒賣他人并非法持有毒品,數量較大,其行為已分別松成販賣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,對其所犯數罪應予并罰,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年,并處罰金25000元。
(記者 秦臻 通訊員 萬旭平 付振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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